
發布日期:2025年9月18日
實施日期:2025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蘇住建規〔2025〕3號
發文機構: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正文: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蘇州市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戶籍人口情況認定規定》的通知
各區住建局(委)、蘇州工業園區規建委:
為持續推進市區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規范住房保障家庭的戶籍人口認定規則,經2025年8月29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蘇州市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戶籍人口情況認定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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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9月18日
蘇州市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戶籍人口情況認定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以下簡稱申請家庭)的戶籍人口情況審查工作,結合蘇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市區范圍內(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開展申請家庭住房保障資格受理、審核工作時,戶籍人口情況的認定適用本規定。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認定本轄區申請家庭戶籍人口情況。
第三條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向公安機關查詢申請家庭的戶籍登記信息。
第四條 申請家庭的家庭成員應具有市區戶籍并滿5年,且在申請所在區的戶籍滿2年。
沒有市區戶籍的家庭成員,不得認定為申請家庭的家庭成員,不作為計算申請家庭收入、分攤住房面積的成員。
第五條 戶籍滿5年或滿2年,指戶口遷入時間到正式申請時滿5年或滿2年。
因結婚戶口遷移、未成年人戶口遷移,不受滿5年或滿2年的時間限制。
第六條 對申請家庭戶籍情況的審查,應重點審查申請家庭成員遷入現戶籍的時間,原是外地戶籍的,應重點審查遷入本市市區的時間。
第七條 應當核對戶口簿主頁與各插頁的戶口編號,編號不一致的必須說明理由,出具材料。
第八條 下列人員可認定為申請家庭的家庭成員:
(一)申請人夫婦及其同一戶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
(二)正在服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戶籍的服刑人員;
(五)與申請人夫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且同一戶籍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九條 本規定中的“直系親屬關系”,是指夫妻、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的近親屬關系,包括申請人的直系親屬,以及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
第十條 認定為申請家庭的家庭成員,應作為計算申請家庭收入、分攤住房面積的成員。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申請時,需提供戶口簿、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有婚姻關系的,需提供婚姻狀況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已在市區范圍內作為家庭成員享受過住房保障的,不得重復享受住房保障。
第十三條 因離婚造成住房困難的,離婚滿二年后可按相關規定申請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單親家庭的,應提供相關部門認可的材料,以說明其有撫養子女或贍養父母的關系。
第十五條 父母離異后的子女撫養權,以生效的法律文書或離婚協議為準。
撫養權未明的或者子女已成年的,家庭成員以戶籍關系為準。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已在市區內戶口遷移的,與申請人有直系親屬關系或法定的撫養、扶養關系的,可按戶籍原狀認定。
第十七條 申請家庭中,可以父母名義申請,也可以成年子女的名義申請。但申請后,不得再變更申請人。
第十八條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審查戶籍人口情況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申請家庭如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對本規定未盡事宜,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