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典型案例
【案例1】要求不合理的財務審計報告
內容:某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在《某縣增發國債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監理招標招標文件》中規定,“財務要求:投標單位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商業信譽,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或破產狀態,提交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書及報表。”
解析: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的情況下,要求供應商提供指定期間內的財務審計報告,限制成立年限不足期限的經營者參與招投標,屬于設置不合理準入條件,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中“(四)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的規定。
【案例2】紅黑名單區別對待
內容:某區政府在《關于某區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意見》中規定,“建立經營性機構紅黑名單制度。根據經營性機構等級評定、誠信狀況、社會影響等,建立紅黑名單制度,每年定期公布。對于列入紅名單的經營性機構,在政府購買人力資源服務、社會保險辦理、勞動關系處理、就業政策扶持、人事人才服務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解析:該規定對紅名單機構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對紅黑名單上的經營性機構予以區別對待,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規定。
【案例3】排除大型及外地企業參與政府采購
內容:某縣政府在《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某縣助企紓困推動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扶持措施的通知》中規定,“5.充分預留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份額,對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的政府采購項目,全部預留給本地中小企業;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以下貨物服務工程類采購項目適宜由本地中小企業提供的全部預留給本地中小企業”。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及《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等法律、規范性文件中雖明確應預留一定項目預算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但本政策規定將相關政府采購項目“全部預留”給本地中小企業,將導致大型企業完全無法參與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的政府采購項目,完全排除了大型企業參與項目的可能,同時限制了外地中小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公開招標限額以下貨物服務工程類采購項目優先預留給本地中小企業,直接排除了外地潛在經營者參與到此類型項目的服務中。相關規定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案例4】設置超高業績門檻
內容:某招標公告中規定:“投標人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以來承擔過單項工程審定金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審核(或復核)服務。”
解析:要求供應商具備單項5000萬元以上工程的審計經驗,而該項目的審計金額僅為100萬元以下,明顯超出了實際需要,構成設置不合理的準入條件,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規定。
【案例5】無據限定供應商
內容:某區教育局于5月召開會議決定統一組織各學校開展校服采購活動。7月,發布所屬中小學學生裝采購征集公告,經評審,3家企業入圍,隨后簽訂《成交通知書》。9月,制定印發文件,明確區屬學校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選擇供貨企業。
解析:上述行為限定3家企業為當地中小學校服采購入圍供應商,剝奪學校、家長的自主選擇權,排除其他具有資質的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規定。
【案例6】限制中小企業參與
內容:某招標文件中要求,“自有經營場所和租賃固定的經營場所:投標企業或法定代表人或股東持有,實際用于企業營銷場所的超市或直營店面積(含投標企業分公司及企業連鎖直營店,不含辦公區域、庫房及加盟店等),總面積最大的供應商為M,得8分,其他供應商為N,得(N/M)*8分”;“供應商提供公告之日前6個月繳納社保人數,繳納社保人數最多的供應商為M,得6分,其他供應商為N,得(N/M)*6分”;“提供近三年銷售主副食品類總金額證明材料,提供連續三年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并加蓋公章,銷售金額最高的供應商為M,得6分,其他供應商為N,得(N/M)*6分”。
解析:要求將營業面積、從業人員、銷售總金額等多項與供應商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相關的要素作為評審因素,限制中小企業進入政府采購市場,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規定。
【案例7】直接指定合作方
內容:2023年4月,A區人民政府為落實整縣(市、區)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工作,研究決定成立B公司,由該區能源局作為出資人,統籌全區新能源資源。當月,該區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研究《A區整區屋頂分布式光伏試點建設工作推進方案(送審稿)》有關事宜,明確由B公司負責整體推進A區屋頂分布式光伏試點建設工作,并于5月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該方案。
在實施過程中,B公司按照公產建筑屋頂和農村居民屋頂兩類場景分期推進。公產建筑屋頂項目方面,2023年7月,B公司在該區人民政府官網發布《關于A區整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一期)合作開發商磋商的公告》。經磋商,確定湖南某公司為合作商。2024年8月,A區人民政府與湖南某公司簽訂《A區整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一期)招商引資框架協議》,約定同等條件下該公司享有二期、三期項目的優先合作權,并要求其在A區內注冊成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具體負責項目建設、運營等工作。
農村居民屋頂項目方面,2024年10月,B公司在該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布《A區農村分布式光伏項目招商公告》,設定競標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的資格條件。因報名企業不足三家,項目作廢標處理。此后未重新組織公開招商程序,B公司直接選定重慶某公司作為合作方,并于2024年12月與其簽訂《A區農村分布式光伏項目合作合同》。合同明確重慶某公司為轄區內8個鄉鎮街道農村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唯一開發方。
解析:在公產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中,上述行為通過簽訂招商引資框架協議,明確賦予湖南某公司二期、三期項目的優先合作權,以簽訂合作協議方式固化特定企業的后續參與資格,削弱市場的開放性與競爭性,實質上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不公平待遇,同時,協議要求湖南某公司在本地注冊設立獨立法人實體并由其全面承接項目建設與運營職責,變相強制外地企業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九條規定。
在農村居民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中,上述行為直接指定重慶某公司為8個鄉鎮街道的唯一開發方,剝奪其他企業參與機會,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規定。
【案例8】強制外地檢測機構備案
內容:某開發區管委會在《2024年零星公告零星工程檢測招標公告》中規定,“三、資格條件。5.外地檢測機構必須取得該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等內容。
解析:要求外地檢測機構必須取得該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屬于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與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九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三)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目前文件已廢止。
【案例9】要求本區業績作為入選條件
內容:某部門在《區某類型建設工程施工承發包管理規定》中規定,“申請入選名錄的承包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六)最近兩年內在本區有相應業績;”“申請入選名錄的承包商應提交下列資料:(三)近兩年在本區依法繳納稅收證明;(四)近兩年在本區的項目業績材料(工程合同、備案證明、工程驗收證明等)”。
解析:將在本區域具有相應業績作為入選名錄承包商的必要條件,并作為后續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條件,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投標活動,阻礙了外地的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九條規定。
【案例10】要求外地機構本地設點并備案
內容:某部門在《某區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采購項目招標公告》中規定:“注冊地不在本區的培訓機構,需在本區設立教學點,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教學、辦公用房,且公告發布之日前在本區人社局備案,從事過由區人社局委托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活動”。
解析:該公告在資質標準方面對注冊地不在本區的培訓機構投標本區采購項目設置了歧視性要求,直接排除了限定條件以外其他有職業技能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參與投標活動,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九條規定。
【案例11】優先支持本地企業
內容: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關于印發〈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倍增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規定,“明確要求每年組織開展市龍頭骨干企業評選,在工程項目承發包中,骨干企業免予招標資格預審,投標保證金減半收取;加大骨干企業評標資信評分權重;支持本市建筑企業優先承接市內工程項目,根據企業在本市當地信用評價情況,對信譽好、履約能力強的企業需繳納的保證金比例進行適當下浮;在政府投資項目核準為非公開招標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邀請本市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參與投標;對限額以下工程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在本市建筑企業范圍內擇優選用等。”
解析:該規定在信用評價、工程項目承發包等領域區別對待本外地企業,排除外地企業公平參與當地建筑業市場競爭,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九條規定。
【案例12】按注冊地分檔評分
內容:某市水利局在《關于印發〈某水利局招投標代理機構庫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中規定,“本企業或所屬分公司工商注冊地或辦事處在某市核心區內的得10分、某市轄區內的得5分,在某市轄區外省內的得3分,在省以外的得1分(以該企業營業執照上注冊地為準,營業執照上無法體現的,提供合作協議等)”。
解析:該規定根據企業注冊地給予不同分值,對不同地域企業形成歧視性評審標準,限制外地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參與相關招標代理市場競爭,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九條規定。
【案例13】排除外地施工單位
內容:某縣教育局在《關于印發〈某縣教育系統建設工程類小型協議施工庫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明確建立單個工程控制價在3(含)萬元以上60(不含)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協議施工庫,小型工程項目通過在施工庫中隨機搖號方式確定中標單位。施工庫入庫企業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上的地址一致,并均為該縣。”在《某縣教育系統2023—2025年建設工程類小型協議施工庫公開征集公告》中規定,“明確要求投標人應為該縣企業。”
解析:上述行為排除、限制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施工企業進入該縣教育系統建設工程市場,妨礙相關市場公平競爭,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