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實《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分別于2024年和2025年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并督促有關地方對抽查發現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進行整改,堅決糾治各類不當干預市場競爭行為,破除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卡點堵點。現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
1. 某省商務廳在政策措施中明確要求限定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限制市場準入。2025年2月,某省商務廳發布的《關于印發〈某省2025年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實施細則〉的通知》規定,“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行(某行某省分行微銀行公眾號小程序)為我省統一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信息化平臺”,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以明確要求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某省商務廳已對該文件進行修訂。
2. 某承接產業轉移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政策措施中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業務違法設置審批程序,限制市場準入。2024年7月,某承接產業轉移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某承接產業轉移開發區化工園區企業(項目)準入及退出機制(試行)》規定,“入駐企業轉讓或對外租賃自有資產時,需向園區管委會報告備案,否則相關部門不予辦理資產過戶等手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在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違法設置審批程序。某承接產業轉移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已對該文件進行修訂。
3. 某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政策措施中規定入駐企業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5年內不得轉讓,對企業自主遷移設置障礙。2024年4月,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發布的《某經濟開發區企業入駐管理辦法》規定,“入駐企業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5年內不得轉讓。不足5年,因發展壯大遷出或因經營不善撤并注銷等特殊情況,確需轉讓或處置的,應先報管委會審批同意,方可辦理轉讓手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設置不合理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某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已對該文件進行修訂。
二、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
4. 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政策措施中規定企業需提供10年內工商注冊地不外遷書面承諾等證明材料,對企業自主遷移設置障礙。2024年12月,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的《關于加快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財政獎補資金實施細則》關于申報材料規定,“1.鼓勵企業晉升資質等級。財政獎補資金申報表,企業10年內工商注冊地不外遷書面承諾等證明材料。2.引進市外優質建筑業企業。財政獎補資金申報表,企業10年內工商注冊地不外遷書面承諾等證明材料”,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九條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對該文件進行修訂。
5. 某市生態環境局在政策措施中要求經營者需在該市注冊分支機構,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2024年7月,某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某市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項目(二期)代理機構抽選公告》規定,“外地來本市的代理機構,須在本市內注冊有分支機構(須提供分公司營業執照),且在本市有辦公場所”,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九條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某市生態環境局已對該文件進行修訂。
6. 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政策措施中對外地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補貼,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2024年7月,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某省推動文化和旅游領域設備更新工作實施方案》規定,“對新購置本省產綠色智能船舶按動力類型對船舶所有人給予一次性獎勵,單船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九條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補貼。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已對該文件進行修訂。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
7. 某區數據局在政策措施中規定對規上企業庫內經營者給予資金扶持,影響經營主體公平競爭。2024年12月,某區數據局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某區數字產業發展的扶持辦法》規定,“對進入本區規模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庫的企業,經認定,給予一次性20萬元扶持”,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條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且未經國務院批準,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補。某區數據局已廢止該文件。
8. 某示范區管理委員會在政策措施中規定對特定經營者給予資金獎補,影響經營主體公平競爭。2024年8月,某示范區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印發某產城融合示范區柴油貨車純電動化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為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某金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某煤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實施主體“在用車輛純電動更新進行獎補,按實際數量替代80%以上,約需700臺車,每臺車預計按75萬元計,總投資約52500萬元”,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條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且未經國務院批準,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補。某示范區管理委員會已廢止該文件。
9. 某省文化和旅游廳在政策措施中對特定經營者給予資金獎補,影響經營主體公平競爭。2024年11月,某省文化和旅游廳發布的《打造萬億產業 推進文化創意旅游產業倍增若干措施》規定,“對于引進世界500強和中國旅游20強集團在某省投資項目,或在某省設立分公司,并符合相關條件,給予每家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補”,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條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且未經國務院批準,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補。某省文化和旅游廳已廢止該文件。
10. 某州財政局在政策措施中對遷入本地并且承諾不遷出的新三板掛牌企業給予財政獎補,影響經營主體公平競爭。2024年8月,某州財政局發布的《關于印發某州資本市場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對異地新三板掛牌企業注冊地遷入某州,正常經營且依法在某州納稅,并書面承諾十年內不遷出的,州級財政獎補100萬元”,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條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且未經國務院批準,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補。某州財政局已對該文件進行修訂。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